九州〔2014〕39号
关于评选学院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调动我院教职工积极性,提高人才培养工作质量,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每年教师节前夕评选学院优秀教育工作者,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学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教职工。
二、评选比例
不超过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教职工人数的50%。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岗,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二)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四)具有较好的教育管理理念,能运用科学、民主的方法开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育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四、评选程序
(一)所在单位推荐,人事处汇总。
(二)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名单。
(三)向全院公示。
(四)发文表彰。
五、学院向获得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学年度考核优秀的教职工授予荣誉证书,并在当年教师节庆祝大会上表彰,给予适当奖励。
六、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优秀辅导员不再单独组织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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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