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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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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及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坚持“教育为主、严格管理、用心服务”三位一体的学生工作机制,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精神;应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生管理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着重引导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证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分制学籍管理

第一节  新生入学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入学通知书》的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的证明,向院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按照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学,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退役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第二节  注册与考勤

第十条  注册是学生取得学籍必须履行的手续,每学期开学的第二周内,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学籍和本学期学习资格。

第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未经批准免修的,必须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的各个教学环节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要有医院证明),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应补实习。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按学分制管理规定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需要补考或重修的按本规定第七节有关规定和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球赛竞猜官网(中国)官方网站·IOS/安卓通用版/手机APP,综合素质拓展学分(第二课堂成绩单)认定办法(试行)》及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的评定,按照《球赛竞猜官网(中国)官方网站·IOS/安卓通用版/手机APP,体育课教学及成绩考核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选修课程的,按照《球赛竞猜官网(中国)官方网站·IOS/安卓通用版/手机APP,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以及政府组织的技能大赛获奖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条  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按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

学生有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但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转学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一般不转学;如果确需要转学,请按照学院转学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办学生转学手续,原则上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

第五节  休学、复学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特殊情况准予休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被批准休学的学生,须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不得到校上课和参加考试。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必须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在校学生,学满三年,仍未修满学分,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可延长学习年限(最多延长三年)。本人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为不及格课程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其他原因,可延长学制重修相关课程,否则,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为违规违纪或确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退学的,可予退学。

第三十三条  退学流程详见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寄送本人或学生家长或合法监护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七节  缓考、重修、毕业前补考

第三十五条  课程缓考

学生在考试期间因急病、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办理缓考手续。

第三十六条  课程重修

(一)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于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不参加者视为弃权,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重修并按期交纳重修费;

(二)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应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凡没有按规定要求办理重修手续的,该门课程的重修成绩不予认可。

第三十七条  毕业前补考

毕业前补考是指对应届毕业生进行的课程补考。符合毕业前补考条件的学生,必须于第六学期的4、5周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对没有办理补考申请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八节  提前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习成绩优良、修满规定学分,无不及格及重修课程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经批准同意提前毕业修读的学生,须按规定向学校交纳相关费用。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毕业

(一)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或达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标准者,可办理毕业手续;

(二)对于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按计划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或达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标准者,符合毕业条件的,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四十条  结业

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已取得规定学分数三分之二以上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肄业

(一)对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凡学习年限满一年的,发给肄业证书;

(二)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三分之二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或退学;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辅修专业所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取得规定学分的,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所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应妥为保管,一律不再补发。

第四十四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须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完善管理与服务制度,加强教育与管理,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与生活。

第四十七条  学校要通过设立院长信箱、院领导接待学生日制度、院领导召开学生团体、学生代表会议等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一)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施登记和年检制度;

(二)学生团体可分为全院性学生团体和系(院)级学生团体;

(三)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建立团体章程,报学校批准;

(四)院、系学生团体均应当在宪法、法律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分别接受学校和系里领导与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有计划地组织、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学生参加校外社会活动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在校外活动安全教育与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条  学校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关于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支持并组织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及晨练等课外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应当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课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出入校门的有关规定。

(一)学生应当持有学校规定的有效证件出入校门;

(二)学生带校外人员进入学校须在校门值班室填写会客单,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待客人的学生在会客后应在会客单上签字,客人离校时将会客单交回校门值班室;

(三)学生离校到校外办事须在当日晚上21:00时以前返校。在21:00时以后返校的须在校门值班室凭学生证如实登记返校时间和未按时返校的原因并于次日如实向辅导员报告;

(四)夏季从每19:30(冬季19:00)开始,学生不得出校门。有特殊情况须出校门的,须持有系里开具的请假条和本人学生证在校门值班室登记,并在返校时注销登记;

(五)学生携带行李、箱包、电脑等大件、贵重物品出校门时应当持有系里出具的证明。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不得爬越学校围墙出入学校。

第五十五条  未经校门值班室同意,校外人员不得进入学校。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应当经过申请并获得公安部门的批准。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不得以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及其他方式占有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和手机等通讯设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及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条  学生不得出版、复制、传播、窝藏、查阅、贩卖、观看黄色书刊、黄色淫秽音像制品;不得在互联网上查阅淫秽色情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不得非法携带、保存、使用枪支、弹药、雷管及管制刀具。不得保存易燃、易爆、有毒及腐蚀性危险品(如:鞭炮、酒精、香蕉水、汽油、煤油、硫酸、硝酸等)。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赌博、吸毒、贩毒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组织与活动;不得参与邪教或封建迷信组织与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组织与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当服从学校管理,不得对学校工作人员、同学通过肢体、语言、网络等手段实施撕打、侮辱、诽谤、恐吓、诬告、漫骂,威胁他人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得拉帮结派,仗势欺人;不得妨碍他人通信自由。

第六十五条  学生不得涂改、伪造、转借证件。

第六十六条  不得盗用或伪造饭卡、电子借记卡及其他代金卡等,不得组织或参与校园贷等诈骗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生不得损坏广告栏、布告栏、报栏等,不得擅自撕扯或涂划院、系、有关部门发布的通知(告)、公示、奖惩决定等。

第六十八条  学生不得损坏教室、宿舍、实验实训室、图书馆、文体活动场所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计算机、消防器材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九条  学生不得抄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和扰乱学校及社会秩序的传单、大小字报。不得在校园内乱涂乱画污损墙壁,必须在指定地点张贴标语、广告、启事、通知(告)等。不得随意散发、张贴外单位广告、传单。

第七十条  学生应当维护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不得在校园内饲养宠物,损坏花草、树木,不乱扔包装袋、瓜果壳等杂物。

第七十一条  学生不得酗酒,不得在校园内吸烟;不得在教室、宿舍等学习、休息场所打麻将。

第七十二条  学生在校园内从事创业或商业活动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规定安排。

第七十三条  学生在上课、自习、午休时间以及晚上休息后,不准在教室、宿舍、校园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收看电视、播放音乐、录像、唱歌、弹奏乐器、打牌、玩电脑、手机、嬉戏、运动等)。

第七十四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球赛竞猜官网(中国)官方网站·IOS/安卓通用版/手机APP,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球赛竞猜官网(中国)官方网站·IOS/安卓通用版/手机APP,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球赛竞猜官网(中国)官方网站·IOS/安卓通用版/手机APP,关于学生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球赛竞猜官网(中国)官方网站·IOS/安卓通用版/手机APP,学生晨练管理规定》。

第七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打架斗殴行为,不得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寻衅滋事。

第七十九条  学生应当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着装整洁得体,在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学习场所与异性朋友交往时,应当言行适度。

第八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在江、河、湖、海、水库、水渠、池塘中游泳、洗澡。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各类先进学生发放奖学金。

第八十二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努力学习,遵纪守法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负责评审、推荐。

第八十三条  对受到上级和学校表彰奖励的学生、学生干部分别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八十四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单项表彰奖励。

第八十五条  学校对先进班级进行表彰奖励,并分别授予先进班集体、红旗先进班集体称号。

第八十六条  学校团组织对表现突出的共青团员、团干部、团支部给予表彰奖励,并授予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支部、红旗先进团支部称号。

第八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是当。

第八十八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实施处分时,应当严格按《球赛竞猜官网(中国)官方网站·IOS/安卓通用版/手机APP,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其中,系(院)申委会由系(院)领导、辅导员、班干、学生代表组成;学校申委会由分管院领导、学校法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系(院)申委会成员等组成,必要时也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球赛竞猜官网(中国)官方网站·IOS/安卓通用版/手机APP,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九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委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一条  申委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委会或分管院领导批准,可延15日。申委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原处理决定处理不当的,由申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相关人员、部门再次进行调查、研究,并重新提交系(院)、或是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

第九十二条  学生对申诉复查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复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三条自处理、处分或者申诉复查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申诉复查处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6个月。

第九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学生。

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球赛竞猜官网(中国)官方网站·IOS/安卓通用版/手机APP,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7月版)》同时停止施行。原其他有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五年七月

                                    (二〇一九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