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赛竞猜官网(中国)官方网站·IOS/安卓通用版/手机APP,小型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防范经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工程项目审计(以下简称“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控制。主要包括三个阶段:施工过程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院小型工程项目及修缮工程等项目(单次预算造价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财务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审计工作。在报请院领导同意后,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超过单次预算10万元的工程项目,均递送中国建设银行工程部进行审计)。
第四条 审计的原则与方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独立高效、严谨规范的工作原则,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控制和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在审计监督过程中,采取书面的形式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技术经济活动进行确认与评价。
第二章 审计的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 项目施工阶段审计。对工程设计与施工变更、隐蔽工程、施工过程,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审计监督。
1、设计与施工变更的审计。审核设计与施工变更是否按审批程序报批,变更费用预算是否合理、准确、规范,计量计价方式与合同条款约定是否相符,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审核变更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是否相符,工程量增减是否真实、正确;审核工程签证中不适于套用定额的项目或零星工程的计量计价的合理性、准确性;重大设计变更,特别是可能引起工程造价超出计划投资金额较大的变更,必须事先论证,分析变更的原因、必要性、责任主体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并按审批程序报批。所有变更签证资料必须真实、准确、规范,手续必须齐全、有效,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承包方负责人共同签证确认的变更事项,其工程量才能进入工程竣工结算。
2、隐蔽工程的审计。主要隐蔽工程包括:预埋工程、钢筋工程、土方工程、打桩工程、地基及基础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基层、安装管线工程、拆除工程等。审计参与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现场核查隐蔽工程做法、材料、工程量等是否与图纸及施工说明、设计变更、施工规范等相符。通过现场测量、取样、拍照、记录等方式,收集留存证据资料;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隐蔽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通知审计到达现场,若施工方自行封闭处理的工程不予审签;未经审计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共同签证确认的隐蔽项目及零星工程不得进入工程竣工结算。
3、施工过程,材料(设备)采购验收审计。参与工程验收主要包括: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现场核查基础做法、开挖尺寸、土质类别、边坡系数、排水方式、正负零标高、土方回填及运距;核查构配件及商混的制作方式、运输方式及运距,钢材的类型及进场数量,防水、隔热及保温材料的材质及实际做法等技术经济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核查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情况,核查实际工期及涉及工程造价变化的验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合规性。材料(设备)采购验收,根据最近1个月内的市场价格进行审计,审核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将甲方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虚报的现象,保证合理性。
第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审计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报送的最终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采取“三审”制:施工单位自审、建设管理部门初审、审计部门终审。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书》等技术经济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后的竣工结算资料及初审意见书及时送交财务资产管理处,确定直接进行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审计完结后,及时办理资料归还交接手续,并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一式五份交给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并及时会同财务资产管理处开展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工作。
第三章 审计的时限与职责要求
第七条 审计咨询的工作时限要求。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咨询工作量的大小,按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审计咨询工作,及时出具审计咨询意见或报告。
审计开始时间从接到全部规范、有效的技术经济资料开始计算。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分歧,应及时组织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社会咨询机构和施工承包单位协商解决。因重大分歧或资料不完善导致的反复协商、验证、申请仲裁等耽搁的日历天数,不计入审计工作时间。因相关部门不按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资料不完善导致审计时限延长造成的后果由相关部门(人员)负责。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提前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审核咨询的事项,及时报送工程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为审计工作预留合理时间,不得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及审计咨询质量。
第八条 审计工作的职责要求。
1、财务资产管理处的职责。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全过程审计工作;制定相应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方案;切实履行审计的“确认、评价、咨询、服务”职能,协调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技术经济问题,提出审计咨询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过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对重大事项和综合审计报告及时向学校领导请示汇报。
2、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支持和配合财务资产管理处及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做好与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协调工作,反馈、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工程施工承包单位的职责。施工单位应依法合规、积极主动地配合、接受工程建设全过程审计工作,及时、完整提交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并保证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必须遵守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实事求是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结算内容、结算方式、结算依据等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相符合。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规章与现行政策制度不一致的,以国家和行业现行规章制度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财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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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0日